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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中央、省驻株各单位,各县以上企事业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民生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对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提高住房消费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不断推进这一民生工程。
  二、积极扩大覆盖面
  (一)当前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的重点是强化归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条例》规定,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和新招收录用的职工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动员,将建制任务层层落实,并制定考核、奖励措施。从2010年起,力争用2-3年时间,使70%以上的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五县(市)应力争在今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三年内达到80%以上。目前缴存覆盖率较低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每年达到15%以上的增长。缴存覆盖率已达75%以上的县(市),其每年增幅应不低于5%。
  (三)重点推进非公企业和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依法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的明确要求,因此各类非公企业和经济组织都应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已经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企业和经济组织,都须在2010年年底内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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