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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八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八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株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八项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株洲市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八项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引导和扶持力度。市财政设立休闲农业专项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综合运用新农村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贴息、旅游发展、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环境治理、乡村清洁工程、农村能源、“三边”造林等项目资金扶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的休闲农业示范项目建设。
  二、兴办的休闲农业企业其非农建设用地,可按不高于经营面积的5%的比例配套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发展农产品加工用地),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亩,永久性建筑物用地的审批手续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其他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休闲农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休闲农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的土地,包括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村居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休闲农业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定额减免地方税收8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从事休闲农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予以定额减免地方税收每人每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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