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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意见
(株政发〔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步伐,加快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工作,真正把我市建设成为以现代工业文明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结合株洲实际,现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推进“123”工程。即将神农城项目打造成为一个我市标志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建立20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到2011年建成3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制定《株洲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三年规划(2010年至2013年)》和总体实施方案。
  (二)2010年,完成示范任务面积的50%,即完成15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1年,全部完成示范任务面积,即完成3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我市应得到广泛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应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50%以上。
  (三)抓好市党政机关能源节约工作。
  二、应用范围
  在株洲市城区范围内,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和所有新建公共建筑,房屋改造或旧城更新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已投入使用的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学校、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公共建筑物应逐年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
  三、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监管体系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监督管理,尽快制定下发《株洲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国土报批、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及房产报备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设项目通过以上所有程序的前提条件之一。凡是按规定应实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要把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厂商、施工队伍、投资运营能源管理单位市场准入关,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四、制定出台国家补贴利用、市本级行政规费减免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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