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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

  7.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8.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二)设立分支机构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

  (3)稳健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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