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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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