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二)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体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部门配合,市、区县联动”的机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