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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月(季)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季)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合计

已缴国库

应缴未缴

合计

已缴国库

应缴未缴

栏次

 

1

2

3

4

5

6

一、行政单位小计

1

 

 

 

 

 

 

(一)资产处置收入

2

 

 

 

 

 

 

1、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3

 

 

 

 

 

 

 房屋(含土地)

4

 

 

 

 

 

 

 车辆

5

 

 

 

 

 

 

 设备

6

 

 

 

 

 

 

 其他

7

 

 

 

 

 

 

2、流动资产处置收入

8

 

 

 

 

 

 

3、无形资产处置收入

9

 

 

 

 

 

 

4、其他资产处置收入

10

 

 

 

 

 

 

(二)资产租赁收益

11

 

 

 

 

 

 

1、房屋(含土地)

12

 

 

 

 

 

 

2、车辆

13

 

 

 

 

 

 

3、设备

14

 

 

 

 

 

 

4、其他

15

 

 

 

 

 

 

(三)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16

 

 

 

 

 

 

二、事业单位小计

17

 

 

 

 

 

 

(一)资产处置收入

18

 

 

 

 

 

 

1、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19

 

 

 

 

 

 

 房屋(含土地)

20

 

 

 

 

 

 

 车辆

21

 

 

 

 

 

 

 设备

22

 

 

 

 

 

 

 其他

23

 

 

 

 

 

 

2、流动资产处置收入

24

 

 

 

 

 

 

3、无形资产处置收入

25

 

 

 

 

 

 

4、对外投资处置收入

26

 

 

 

 

 

 

5、其他资产处置收入

27

 

 

 

 

 

 

(二)资产租赁收益

28

 

 

 

 

 

 

1、房屋

29

 

 

 

 

 

 

2、车辆

30

 

 

 

 

 

 

3、设备

31

 

 

 

 

 

 

4、其他

32

 

 

 

 

 

 

(三)对外投资收益

33

 

 

 

 

 

 

(四)对外担保收入

34

 

 

 

 

 

 

(五)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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