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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级主管部门、各市财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备案表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项备案表

  附件1:
  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备案表

  主管部门:(公章)      金额单位:元

单位名称

被投资

经济实体名称

累计投资金额

占被投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比例

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

初始投资时间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

被投资经济实体使用

事业单位资产情况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单位

1、

 

 

 

 

 

 

 

 

 

2、

 

 

 

 

 

 

 

 

 

……

 

 

 

 

 

 

 

 

小计

 

 

 

 

 

 

 

 

 

××单位

 

 

 

 

 

 

 

 

 

 

 

 

 

 

 

 

 

 

 

 

 

 

 

 

 

 

 

 

 

小计

 

 

 

 

 

 

 

 

 

××单位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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