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转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公开招募承租人后,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定向协议租赁资产的,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租赁事项授权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单项价值不足5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租赁事项;
  (二)同一承租人租赁同一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租赁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租赁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资产租赁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含对本单位工作影响分析等);
  (四)拟租赁资产事项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与拟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书;
  (六)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本单位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八)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财政部门审批资产租赁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租赁事项,财政部门自收到完整申报资料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并确定承租人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 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二)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三)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制定资产租赁合同规范样本。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期限、租金价格由财政部门的批复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三十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监督当事双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资产租赁事项的批复,严格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项实行定期监督检查,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货币资产借与他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缴库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