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2010〕50号)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办法》执行之前,省直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截止目前仍未撤销投资的,不论是否在“对外投资”科目中反映,一律据实填列《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备案表》(含电子数据,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于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完整反映在“对外投资”科目之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对外投资收益及时收缴入库。
《办法》执行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租赁事项,截止目前租赁期限未满的,一律据实填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项备案表》(含电子数据,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于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缴入库。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可以继续对外租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执行前,市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如何处理,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等。以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经济行为,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审批,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授权,负责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审核、审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五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被依法确认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