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拓展市场。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牲畜交易市场,所需相关设备的购置;在城市超市设立直销专柜,建立直销网点;举办或参与产品展览展示推介等市场营销活动。
8、兴办加工实体。组织开展农产品分级、整理、包装,建设保鲜储藏、加工等厂房、冷库以及购置相关设施设备等。
9、改善农村灌区末级渠系。开展农村灌区斗、分渠改善、维修,恢复和扩大灌溉面积,提高农田灌溉水平。
三、扶持范围和重点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发展较好、运行规范、辐射范围广、带动作用强、经营成效明显并有希望做成区域内产业发展强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解决合作组织在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信息技术及灌区末级渠系建设中的困难,引导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和适应市场发展能力,不断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
2、宜川省级示范县提升。在2009年扶持的基础上,围绕重点示范社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和制约因素,通过项目建设,提升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和自身发展能力,探索合作社承担国家项目的机制、路径和办法。同时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合作社规范运营水平和经营管理人员素质。
3、省级示范县建设。增加华县、眉县、洛南县3县为省级示范县,按照“宜川模式”进行建设,通过扶持一批重点示范社,提升县域内合作社发展层次和水平,为区域合作社发展做好示范。
4、省级百强示范社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
于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重点扶持非省
级示范县中的百强示范社建设。
四、申报范围和条件
2010年扶持项目范围,是指除榆林市以外的县区。榆林市应在省上切块下达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参照省上的扶持标准,自主安排。宜川县、华县、眉县、洛南县4个省级示范县及百强社,要编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或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其它合作社要编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标准文本”。
对截止2010年3月底前仍未将2009年财政扶持资金下拨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未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县(市、区)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县(市、区),取消其2010年项目申报资格,此次不再申报。
凡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1年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成立于2009年5月30日前,成员50个以上,80%以上成员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或自主经营农业机械的农民。
(2)运行机制科学合理。依法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设立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实行按股和交易量(额)比例对成员进行盈余返还的优先扶持。
(3)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教育培训、技术指导、物资供应、产品营销和农田灌溉、农机作业、良种繁育、植保服务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具有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营销等服务的优先扶持。
(4)示范带动作用强。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区域产业特色,发展“一村一品”,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改变农田灌溉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开展信用合作、土地流转合作的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