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庆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7〕9号,以下简称《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黑政发〔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投入保障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性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决定》和《意见》要求,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较为稳定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经费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支出重点,规范支出范围,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规定的免费向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确保法律、法规规定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确保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挤占国家和省下拨的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省转移支付补贴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市人口计生委每年度要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检查结果纳入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和经费使用好的县(区),予以奖励。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经费及未按规定使用经费和资金管理不善、使用效果差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到位,奖励、服务经费投入不足,造成当年奖励不兑现,服务不达标,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或给予“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