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相关经济政策和法规标准。
1.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000万元,各县区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高于上年标准。(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2.探索节能减排价格政策。健全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成本与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障节能减排顺利推进的体制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电、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水、电等产品消耗递进价格,充分发挥价格在节约能源资源的杠杆作用,抑制资源需求的过快增长,为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
3.落实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和金融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
4.落实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经济政策。落实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和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财税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鼓励支持能源审计、节能设计、监测、咨询、评估、清洁生产审核等节能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加大惩罚性措施力度。
1.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地区和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开展全市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当地政府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监察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2.对违规上马的“两高”项目实行惩罚性措施。对违规在建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当地政府要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配合省联合检查组,对违规项目进行核查。(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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