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著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在广东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上发布。
申请人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失效。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附件2:相关文书格式
附1
受理通知书
受理号:(与业务号相同)
:
本局于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商标
认定/延续申请。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申请符合《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附:已提交的广东省著名商标
认定/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广东省著名商标
认定/延续申请表》 份;
2.广东省著名商标
认定/延续申请证明材料 份。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2
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交“ ”商标
认定/延续申请。经审查,因
(说明理由),不符合《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第
项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