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其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可以通过广东省红盾信息网或者广东商标网下载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共同注册人可选择向任一注册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的同一类别的多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了多件注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向所在地市级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征求意见,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等进行核实。
(三)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情况记录和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等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每年6月20日至30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第二十六条 根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
第二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经复审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