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所有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二)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黑白图样电子版。
第十三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第十四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二)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二)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的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三)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四)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第十六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交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
第十七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地区每一媒体每年1-2张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二)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