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结案,并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用钢笔或者毛笔。

  对已经立案,但在90日内经调查未能查清违法事实的案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也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十条 卷内材料排列的一般原则是: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立案审批表等审批表和内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一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