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省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
《条例》有关规定及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给申请人书面告知的义务”。
对申请人向广州等13个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省政府法制办查明:各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分别作出了处理,广州市政府转由市残联于2008年12月26日电话答复了申请人,虽作出了书面复函,但未能提交书面答复已依法送达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汕尾市政府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但到2009年2月底方交邮送达申请人;深圳、珠海、佛山、梅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清远、潮州等11个市政府分别于2009年1月5日至24日间作出了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均超出了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依据《
行政复议法》、
《条例》有关规定及所查明的事实,省政府分别作出决定:确认广州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给申请人书面告知的义务”,确认深圳等12个市政府“逾期履行给申请人书面告知的义务”,违反了
《条例》的相关规定。
其余汕头、韶关、河源、惠州、阳江、肇庆、云浮等7个市政府在
《条例》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了申请人。其中,汕头市政府委托汕头市残联作出答复函,说明了汕头市乘车优惠实施办法,对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汕头乘车优惠给予肯定答复,受到申请人的肯定。申请人对省政府作出的以上行政复议决定表示满意,并对媒体发出感言:“政府拿出了承认错误的勇气,使我感受到了阳光政府的态度,我很满意”。众多媒体以及受访的社会人士对该案的处理决定亦予以赞许,认为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进步。
三、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是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信息需要的有效途径。给予信息公开申请以及时、准确的答复或告知,是行政机关依法应尽的义务。我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自2008年5月1日
《条例》施行以来,至2009年底,全省各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共受理依申请公开1932229宗,极大地便利了人民群众获取相关信息,受到群众和社会的好评。同时,依申请公开工作也是一项新工作,由于存在对
《条例》理解不同、具体工作规程不够完善、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多方面原因,对依申请公开的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还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