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夏楚辉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的情况通报
(粤府办〔2010〕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发生的夏楚辉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一起典型案例。从该案中吸取教训,对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该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及提起行政复议情况
2008年11月24日,申请人夏楚辉(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信函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广东省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书面告知:1申请人凭本人《残疾人证》是否有权享受广州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无法享受优惠时该如何处理?2《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在省内的实施情况如何。
2008年11月29日,申请人再向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就以上相近内容要求各市政府向其书面公开。2008年12月底,申请人因不服省政府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梅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等14个市政府未在
《条例》规定的15天期限内向其书面答复,对以上各单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撤回对揭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行政复议决定
省政府法制办查明:2008年11月25日,省府办公厅秘书处发行科加盖“省政府办公厅收发章”签收了申请人寄来的信函,秘书处机要科进行信函分办时,将此信函作为信访件于12月5日转省信访局处理。省信访局收件后转省残联办理,省残联于12月8日电话答复申请人,12月10日向省信访局作出了《关于夏楚辉信访事项的复函》(粤信访函〔2008〕4号)。由于信函分办原因,具体承办省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的省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未收到申请人寄来的载有《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信函,未能在
《条例》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2009年5月25日,省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从新闻报道中获悉上情。此后,根据省政府领导依法依规、慎重处理的指示精神,省府办公厅会同省残联、法制办、信访局及揭阳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妥善解决申请人的诉求,与申请人当面沟通,对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本案的过程衔接情况进行了解释,并根据《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
二十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规定,指导省残联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