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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

(元)

适 用 地 区

小时

一类

820

6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710

5.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635

5

各县级市

四类

565

4.5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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