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
(元)
| 适 用 地 区
|
月
| 小时
|
一类
| 820
| 6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
二类
| 710
| 5.5
|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635
| 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565
| 4.5
| 各县、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