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指标体系分“办学条件与办学环境”、“学校管理”、“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四部分,由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和29个三级指标组成,总分为1000分。按评估所得总分,分为三个等级:900分以上为督导优秀学校,600--899分为督导合格学校,不足600分为督导薄弱学校。
四、督导评估要求
(一)督导部门向学校下达《督导通知书》(或有关督导文件)。
(二)被督导的学校依据《方案》逐项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学校在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中的主要成绩与办学特色、存在的不足及问题的分析和今后的改进意见等。
(三)督导评估组依据《方案》中“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学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核准各项分值,算出总分,再将总分换算成优秀、合格、薄弱三个等级。
(四)督导评估组在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写出督导评估报告。在报告中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学校在新课程实验工作中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与办学特色、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评估意见与得分、今后工作建议等,以供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工作,促进学校反思改进、发展提高。
五、学校自评要求及程序
(一)自评要求。督导自评是被督导学校根据督导评估方案进行自我评估,是督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督导评估的基础,又是学校自我发展的动力。学校可根据评估指标,自我诊断,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完善的目的。为更好地发挥学校自我评估的作用,就督导自评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与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参加的自评领导小组,制定自评工作计划、日程安排、组织专项评估组,指导自评工作,完成学校自评报告。
2.自评工作要实事求是,充分肯定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做到边评边改,以评促改。
3.学校自评要紧扣督导评估指标,自评过程要广泛吸收家长、社区、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自评尽可能客观、公正、全面。
4.在自评过程中积累的各种资料要系统整理,规范装订,及时按《方案》中的“指标体系”分类按序归档。
5.自评报告及附件(自评机构与分工安排表、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督导指标自评表、自评结论量化表)应在规定时间内送督导评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