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2010]70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中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督导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反映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
(二)依法治校原则。督促县级政府认真执行《
教育法》和《
义务教育法》,依法治教,全面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
(三)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县域经济、教育发展基础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基础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点督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督导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的教育、发改、财政、人事、税务、建设、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落实情况以及辖区内的普通高中学校课改实验效果。
三、督导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