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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和培训资源库建设。要认真遴选熟悉教师培训工作、教师教育资源丰富的师范院校或教师培训机构作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市级培训基地,承担普通高中新课程省市级培训任务。要不断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积极依托教师培训、教科研等机构建立教师培训基地,为广大普通高中教师提供有效的支撑和服务。

  要认真遴选适合我省需要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师培训教材资料,将优质培训资源应用于新课程实验教师培训之中。要加大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优质课程的开发和引进力度,在共享国家培训资源的同时,组织开发有地方特色的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优质资源,通过远程网络和发放光盘等方式,让广大普通高中教师真正受益,努力实现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师培训优质资源共享。

  (四)建立对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的培训考核制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帮助承担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教师完成不低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培训主办方应颁发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学校据此作为上岗依据。未经新课程岗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担任普通高中新课程的教学工作。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作为我省高中教师继续教育重要内容,按照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办法进行管理。

  (五)建立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师培训工作逐级督查机制。以省、市、县、校分级负责培训任务为基本依据,以省督查市(州)、市(州)督查县(区)、县(区)督查学校为工作流程,以教师培训的过程性管理和总结性评价为主要手段,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专家团队联合开展相对应的督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各地规范有序地完成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师培训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送甘肃省普通高中课改教师培训工作情况;同时,省教育厅将通过一定方式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培训组织工作及培训质量情况。各市(州)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县(市、区)高中课改培训工作的督查。

  (六)加强新课程教师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新课程教师培训要实行规划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制,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者资质的审查把关,严禁聘请未接受教育部等国家级权威培训的人员随意进行授课,克服培训的随意性,维护教师培训的严肃性,确保培训质量不受影响。

  (七)加强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师培训工作的研究。组织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学校,研究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工作,把新课程教师培训研究工作贯穿于新课程实验的全过程,滚动式地开展教师培训,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形式和培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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