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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全员培训、骨干引领”原则。把学科全员教师培训和学科骨干教师培训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学科骨干教师在新课程教师培训和新课程实施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带动普通高中教师高水平高质量地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四) “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原则。所有进入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中教师、教研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均要系统地接受新课程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承担新课程教学任务。

  (五)“边培训、边实验;边总结、边提高”原则。把新课程培训工作贯穿在新课程实验的全过程,及时进行跟踪指导,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新课程的实施能力。

  (六)“资源共享、经费分担”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优质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省级教师培训以及资源开发等项目所需经费,主要通过省财政解决;市(州)、县(区)和学校组织的培训,按“谁主办(管),谁负责”原则筹措和安排经费。

  四、培训对象

  (一)教育行政干部。主要包括教育厅有关处室干部;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基础教育科(股)干部等。

  (二)学科骨干教师培训。省、市(州)、县(区)三级教研部门专职学科教研员;学科骨干教师(教研组长)和省学科专家组成员等有关人员。

  (三)普通高中学校管理人员。各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民办高中)的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和骨干班主任等。

  (四)普通高中任课教师。

  五、培训内容和要求

  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要坚持通识培训、课程标准培训和教材教学培训相结合,安排好通识培训、课程标准培训和教材教学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做到统筹兼顾。

  (一)通识培训。组织教育行政干部、骨干教师和教研员、高中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参加普通高中新课程通识培训,全面了解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背景和意义、教育理念、目标任务,以及普通高中新课程结构、内容和实施策略等,从而整体认识普通高中新课程的教育价值和创新点、难点,转变教育观念,坚定课程改革的信心,增强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

  (二)校长课程能力建设培训。组织全省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民办高中、厂矿高中)分管教学的校长,进行课程能力建设培训,提高校长的课程建设力和执行力,推动学校层面新课程方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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