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8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淮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以及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排水河道、沟渠、湖泊、坑塘等。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和居民住宅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居民住宅区排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室外排水至公共排水管网之间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污水实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