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淮政办〔2010〕8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步伐,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皖政办〔2006〕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条件
适用本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
(二)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
(三) 符合《淮北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四)在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二、优惠政策
凡依照《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符合以上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规划立项方面
1.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根据国家和省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2. 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性质的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 对出入养老机构必需的延伸道路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列入城市路网配套建设的整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