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降低工程造价。对使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降低造价的节约部分,可以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书面约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凡未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工程造价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不得调整,审价或者审计部门不得予以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当、施工质量有问题、工期拖延等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年的投标资格。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超规模设计或者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使项目突破概算,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年的设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或者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从项目造价、投资、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施工和监理资料。否则,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半年的监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造价调整编制建设工程预算书的从业单位或人员,从事的编制、审核业务出现重大偏差及乱执业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造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价协《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