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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审核领导小组备案;

  (三)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批,报监察局备案;

  (四)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由审核领导小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造价调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造价调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六条 审核领导小组要建立审核工作档案,按月将政府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备案情况、审核情况及签署审查意见等相关信息,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相关管理监督部门,以便及时掌握和了解政府资金建设工程的造价调整管理状况。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调整确定原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造价调整,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方式予以调整造价。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调整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执行,其原则如下:

  (一)有相同的综合单价,变更增减的工程量价款,按综合单价执行;

  (二)有相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增减的工程量价款,参照相似的综合单价执行;

  (三)没有相同或相似的综合单价,由施工方或建设方工地代表提出,按照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机械、材料单价和相应的计取费率,参照安徽省工程量消耗量定额的消耗量,重新组成综合单价,并经监理单位造价师复核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人员审核确定后进行执行。

  (四)对建设工程招标时指定的材料价格暂定价,在实施施工期间原则上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如使用量少仅涉及工程总造价5%以内的材料品种结算价格,也可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但必须办理好市场询价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凡参加询价的人员均需签字认可,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审核领导小组备案后,进行价格调整。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如因某种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格,超出投标报价时确定的风险系数或我市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钢材、水泥、木材在±5%以上、其他材料±10%以上者,应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城市绿化和园林建设使用的苗木,应严格执行招标中标价格,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调增的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其他费用;调减的部分只扣税金,不扣减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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