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8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程序,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政府投资的、执行省建设厅颁布的各类计价依据进行工程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需国家、省核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施工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
(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
(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融资;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