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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按月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凡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用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并于每月20日前将所负责核准的自备井用户的取水量及时提供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委托按月取水量对其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提供的全省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的4%计提征收业务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缴费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其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做到应收尽收。

  任何单位和个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对城镇下岗职工没有再就业的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明免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故意刁难、威胁、侮辱收费人员,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阻碍收费又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逐步关闭自备水源井,使用公共供水。

  第十一条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初根据上年度的用水量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核定本年度的污水处理费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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