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8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淮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审计、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加以征收,主要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理的设施等。
第二章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 本市污水处理费现行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6元/M3;工业(含办公)用水0.9元/M3,经营服务业用水1.2元/M3;如需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户用水类别无法划分时,按最高类别标准计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