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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的知

  (说明所认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对应的年月日);
  四、价格定义
  (说明本次价格认定采用的价值标准或价值内涵);
  五、价格认定依据
  (说明本次价格认定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价格认定操作规范;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认证机构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六、价格认定方法
  (说明本次价格认定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
  七、价格认定过程
  (说明本次价格认定调查、勘验、测算及分析的主要过程。对于复杂认定标的的认定,应另制作技术报告);
  八、价格认定结论
  (说明本次价格认定的最终结果,以人民币价格表示,附大写金额);
  九、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一)写明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二)说明本次价格认定的假设前提,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确认的资料数据,价格认定中未考虑的因素和一些特殊处理及其可能的影响;
  (三)本价格认定报告使用的限定条件。
  十、声明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二)说明委托方应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价格认定结论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本认证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价格认证人员与价格认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五)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认证机构提出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向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六)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十一、价格认定作业日期
  (说明本次价格认定的起止年月日)
  十二、价格认证机构名称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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