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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的知

  (三)一般文物、邮票、字画和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应经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做出技术、质量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价格认定。

  (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价格认定主要采用收益法。

  (五)进口物品,国内市场有价格的,按照国内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内市场没有价格的比照国内同类物品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内没有同类物品的按进口作价原则计算。

  (六)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停止生产或销售的物品,参照价格认定基准日同档次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并调整价格差异。

  (七)本身含有合理附加税费方能形成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将附加税费计算在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税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要扣减各种损耗引起贬值的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从其规定。

  (九)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结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价格认定,按下列顺序计算: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及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价格认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保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物价局、淮北市国家税务局、淮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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