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后,应对认定涉税财物进行调查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勘察、核实、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应在经过调查、掌握充分的价格认定资料的基础上,由价格认定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质量认定、市场价格、实物形态等各种图文、视听、实物资料和规定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认定,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认定勘察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时,如有需要,可以提请税务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文件和有关资料。必要时,提请税务部门协助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参照《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标的;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基准日;
(四)价格定义;
(五)价格认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认证中心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六)价格认定方法;
(七)价格认定过程;
(八)价格认定结论;
(九)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十)声明;
(十一)价格认定作业日期;
(十二)价格认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