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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的知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后,应对认定涉税财物进行调查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勘察、核实、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应在经过调查、掌握充分的价格认定资料的基础上,由价格认定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质量认定、市场价格、实物形态等各种图文、视听、实物资料和规定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认定,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认定勘察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时,如有需要,可以提请税务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文件和有关资料。必要时,提请税务部门协助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参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标的;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基准日;

  (四)价格定义;

  (五)价格认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认证中心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六)价格认定方法;

  (七)价格认定过程;

  (八)价格认定结论;

  (九)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十)声明;

  (十一)价格认定作业日期;

  (十二)价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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