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的知
(淮政办〔2010〕8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淮北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计征的应税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应税劳务;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扣押、查封、抵税、担保、拍卖(变卖)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定机构。
第六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对重大、疑难案件涉税财物可委托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税务机关委托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可作为涉税财物的价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