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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市长签署颁发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市质监局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出现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称号并收回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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