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均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质监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淮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认,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调,评审员组成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相关评审组对资格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精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6位(不足6家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企业数),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