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的,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的;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的;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其中之一推荐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与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质量监管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事故等级按照行业界定)及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工程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可以在同一标准要求下,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