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等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对秘书处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议,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监察部门要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及工作守则;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