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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7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淮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当年名额。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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