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称号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不超过10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相关产品包装、装潢、使用说明、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淮北市知名产品标志或文字,但需注明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年份。
第二十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重点保护产品范围,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名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使用有关标志,需在期满当年提前重新申请并获通过。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淮北市知名产品有关标志和文字;超过荣誉称号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淮北市知名产品标志和文字。违者依据《
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条款有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若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于首次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将予以2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参与淮北市知名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商业、技术秘密,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于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禁以权谋私。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