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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知名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居市内同行业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执行标准先进、科学,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修理、退换、退货方式明确,消费者投诉率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优先考虑;

  (五)产品必须达到规模经济要求,其中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省级新产品及特色农副产品可适当放宽);

  (六)企业实施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七)生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的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第七条 申报“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农副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产品知名度和年销售额居于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拥有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种植(养殖)规程,产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批量生产达二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四)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五)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第八条 申报“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传统特色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具有淮北地方特色(其它地方没有或具有原产地特征)的产品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可以是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

  (二)申报产品须有明显的地方区域特色或独到的加工工艺(含配方);

  (三)申报产品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或历史基础,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申报淮北传统特色产品称号的食品,需提供食品质量检测报告,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五)定量包装产品需有国内注册商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淮北市知名产品:

  (一)近两年生产经营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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