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知名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7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知名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淮北市知名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名牌战略实施,规范淮北知名产品评价和管理工作,增强淮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北市知名产品是指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公布的工业产品、传统特色产品、农副产品及出口商品。
第三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和用户评价予以确认。淮北市知名产品评价严格控制评价数量,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淮北市知名产品宣传、培育、推荐申报和评价工作。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申报、确定评审方案、聘请专家及具体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北知名产品申报和推荐工作,对淮北市知名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评价要求
第六条 申报“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工业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必须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有两年以上稳定生产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