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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7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园林工程移交工作,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政园林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建设移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处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已竣工市政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园林局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已竣工园林绿化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已竣工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已通过建设行政部门的设计图审查;

  (二)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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