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待遇支付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其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前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完结。
(三)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七、其它
(一)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条例》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清偿“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附注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淮北市参保企业“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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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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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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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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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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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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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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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认 定 及 伤 残 鉴 定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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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档
案
| 工伤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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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 定 情 况
| 伤残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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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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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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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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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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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年 月
| 评定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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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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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配
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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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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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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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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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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