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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淮北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待遇支付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其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前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完结。

  (三)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七、其它

  (一)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条例》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清偿“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附注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淮北市参保企业“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性 别

 

人员类别

 

 

联 系

电 话

 

身份证

号 码

 

家 庭

住 址

 

工 伤 认 定 及 伤 残 鉴 定 情 况

工伤部位

 

鉴 定 情 况

伤残

等级

 

评定

时间

 

工伤时间地点

 

护理

等级

 

评定

时间

 

认定时间

   年  月

评定

部门

 

认定部门

 

是否已配

辅助器具

 

工亡时间

 

用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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