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卫办农〔2010〕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根据省卫生厅《2010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浙卫发〔2010〕86号)精神,今年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现将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和名额
(一)评审标准按《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见附件2),其中前置条件中的机构名称、定编工作、人员配备和资质、医疗安全,如有1项不合格,不能参加评审。评审指标总分100分,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申报评审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的,申报评审规范化乡镇卫生院。
(三)2010年省级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名额不限,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县(市、区)卫生局申报评审。
二、评审程序
(一)自评。要求各开展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的单位进行自评。
(二)初评。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创建单位进行初评,并以县为单位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评,同时将创建单位名单上报我厅农卫处。
(三)复评。各市卫生局进行复评,并于9月底前将复评结果汇总后报我厅农卫处。
(四)验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我厅拟于10月份组织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精心组织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加强对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单位的指导,严格按照《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和复评。
(二)各地可对照省级创建标准,开展市级、县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三)各地、各创建单位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促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创建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农卫处联系。
附件:
1.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申请书
2.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评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