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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二)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三)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管理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管理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变异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
  (二)分析
  经治医师应当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
  (三)报告
  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四)讨论
  对于较普通的变异,可以组织科内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通过讨论、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探索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对于临床路径管理中出现的复杂而特殊的变异,应当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重点讨论。
  第二十三条 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医院应当设立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警告值是指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处于危险边缘的情况,应当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治疗。

第六部分 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各医院进行检查、督导、分析、评估,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第二十五条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每月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医院指导评价小组。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病种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订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医院应建立奖惩制度,根据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科室以及相关小组、个案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相应奖惩。
  第二十七条 医院应当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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