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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科室管理水平较高;
  (二)科室医疗服务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专科医院选择的试点专业与本院专科特色相符。
  第十五条 医院应积极参加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选择3个专业10个病种作为试点,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至少选择1-2个专业5个病种开展试点工作。其它医院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关专业和病种开展试点工作。

第五部分 实施流程

  第十六条 医院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
  (二)治疗方案相对明确,技术相对成熟,诊疗费用相对稳定,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相对较少。
  第十七条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前应当对有关业务科室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二)临床路径管理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医院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培训及经验交流会议,对院内参与临床路径实施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临床路径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经治医师完成患者的检诊工作,会同科室个案管理员对住院患者进行临床路径管理的准入评估;
  (二)符合准入标准的,按照临床路径管理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根据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开具诊疗项目,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计划;
  (三)相关护理组在为患者作入院介绍时,向其详细介绍其住院期间的诊疗服务计划(含术前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给予配合的内容;
  (四)经治医师会同个案管理员根据当天诊疗项目完成情况及病情的变化,对当日的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准入标准,没有严重的合并症,基本能够按临床路径管理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退出该临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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