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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卫发〔2010〕18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行为,实施精细化医疗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应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并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实施。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级及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负责管理本辖区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各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同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辖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第四条 省卫生厅指定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承担临床路径管理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组确定我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开展临床路径和主要疾病知识库系统的研发、文本的修正及业务规范化的评定;
  (二)承担全省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管理与实施应用的培训工作;
  (三)设立临床路径管理专家工作组,对全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定期评审评定工作;
  (四)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本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医院,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评价小组。
  具体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
  第六条 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由各专业科室和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和后勤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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