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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0〕18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编委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
省编委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省确定39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实施地区。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时间
  (一)实施地区。杭州市: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区(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建德市、淳安县;宁波市:余姚市、海曙区、江东区(含高新区)、江北区、镇海区;温州市: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湖州市:安吉县;嘉兴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绍兴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含新城)、嵊泗县、岱山县;金华市:婺城区(含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永康市、磐安县;衢州市:常山县;台州市: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莲都区、云和县、缙云县。
  (二)实施机构。第二批实施县(市、区)的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乡镇(街道)区域内没有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的,应采取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启动时间:2010年7月1日至12月25日。各市、实施县(市、区)可在此时间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启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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